當事人虛報年齡結婚如果被發現的,應當收回結婚證并且宣布婚姻無效。
根據法律規定,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本條例規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隐瞞真實情況。
婚姻登記機關發現婚姻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的行為,或在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應宣布該項婚姻無效,收回已騙取的《結婚證》并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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