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人類罪,是指在戰争期間發生的謀殺、奴役、驅逐、監禁、酷刑、強奸以及基于政治、宗族、民族等原因進行的追害或其他不人道行為。
危害人類罪,舊譯為“違反人道罪”,又譯為“反人類罪”,于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将該罪名中文譯名确定為“危害人類罪”。規約中的定義為“是指那些針對人性尊嚴極其嚴重的侵犯與淩辱的衆多行為構成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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