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體育業包括文化業、體育業,詳細說明如下:
文化業,是指經營文化活動的業務,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業,經營遊覽場所的業務,比照文化業征稅,表演,是指進行戲劇、歌舞、時裝、健美、雜技、民間藝術、武術、體育等表演活動的業務,播映,是指通過電台、電視台、音響系統、閉路電視、衛星通信等無線或有線裝置傳播作品以及在電影院、影劇院、錄像廳及其他場所放映各種節目的業務,其他文化業,是指經營上列活動以外的文化活動的業務,如各種展覽、培訓活動,舉辦文學、藝術、科技講座、演講、報告會,圖書館的圖書和資料借閱業務等,經營遊覽場所的業務,是指公園、動物園及其他各種遊覽場所銷售門票的業務;體育業,是指舉辦各種體育比賽和為體育比賽或體育活動提供場所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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