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同居十年财産分配,如果是屬于男女雙方的共同财産的,可以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産、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法律依據: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幹意見》第11條
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産、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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