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進一步打擊非法集資等活動的通知》的相關規定,“非法集資”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1、發行有價證券、會員卡或債務憑證等形式吸收資金;
2、對物業、地産等資産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高息集資;
3、利用民間會社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4、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發行或變相發行彩票的形式集資;
6、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7、利用果園或莊園開發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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