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規定,支付的征地補償安置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産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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