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人員在雙休日期間是否屬加班應當具體分析,勞動者主張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法》第41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産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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