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形式審查,是指在公證機構受理當事人的公證申請後,制作公證書之前,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其所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的活動。
審查是公證程序的重要環節,為具體辦理公證事項的環節。
【法律依據】
根據《公證法》第28條規定,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别審查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以及相應的權利;
(2)提供的文書内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3)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4)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根據《公證法》第29條規定,公證機構對申請公證的事項以及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按照有關辦證規則需要核實或者對其有疑義的,應當進行核實,或者委托異地公證機構代為核實,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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