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辯護人有以下權利:
(1)陳述權。
(2)诘問權。
(3)調查證據申請權。
(4)辯論權。
(5)選任辯護人權。
(6)救濟權。
(7)回避申請權。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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