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查驗應當形成書面記錄,查驗記錄應當包括查驗時間、項目名稱、查驗範圍、查驗方法、存在問題、修複情況以及查驗結論等内容,查驗記錄應當由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參加查驗的人員簽字确認。現場查驗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将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數量和質量不符合約定或者規定的情形,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及時解決并組織物業服務企業複驗。
開發商、業主大會和原物業公司要做好承接驗收前的準備工作,并及時書面通知新物業公司進行承接驗收。新物業應當在接到通知後15個工作日内做出書面回複并與開發商或業主大會約定承接驗收時間。在約定時間内,開發商、業主大會或原物業應先做資料交接:将物業的産權資料、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工程技術資料、工程經濟資料和其它有關資料移交給新物業。資料移交完畢後,移交和接收雙方須簽字認可;若有未移交部分,由雙方列出未移交部分的清單,确定移交時間并簽字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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