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婚内如果存在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并因此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在離婚訴訟中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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