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半數是表決權要超過50%,而半數以上可以包括50%自身。《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内”、“屆滿”,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以外”,不包括本數。
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的法定情形:
1、有限公司(《公司法》第40條)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2、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0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内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如章程可以規定,當公司股價跌至一定幅度時,必須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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