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報記者 陳媛媛 文/圖
作為購房者,從付錢到入住,你能等幾年?
在鄭州,有這樣20多位購房者,全款買房後,等了16年,卻被告知,《購房協議書》無效了。
房子買了16年,卻一直交不了
2003年12月15日,乙方鄭州市動物園(以下簡稱:動物園)跟甲方鄭州大地花卉蔬菜培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地花卉公司),簽了一份《購房協議書》,購買了甲方開發的6層職工集資房,位于鄭州市城南路174号。
協議書中寫到,自協議簽訂之日起一年内,甲方保證房屋竣工,并把各戶房門鑰匙發給乙方。若違約,每拖延一天,甲方賠償乙方1000元。
也是在2003年12月,20多位購房者從動物園那裡購買了這批職工集資房。“我們當時都交了全款,約13萬元。”其中一位購房者表示,交完全款後,動物園出了收據,約定鑰匙交給購房者後,收回收據。
購房者與動物園簽的購房款收據
原以為很快會等來房子的購房者,首先等來了變故。購房者表示,在房子建好後,因為質量問題,一直沒交。
官司打了近十年,法院稱《購房協議書》無效了?
6月23日,河南商報陪辦(ID:hnsbpb)記者跟随多位購房者來到動物園,記者在一份《房産開發合作協議》中看到,上述房産項目為鄭州市煤建總公司(現稱:鄭州煤建有限公司)和大地花卉公司合建,鄭州煤建公司提供土地,大地花卉公司出資。
2003年,鄭州煤建有限公司與大地花卉公司簽訂的《房産開發合作協議》
2003年,動物園與大地花卉公司簽訂的《購房協議書》
“兩家合作開發的房産是單位的自建住宅樓,不是房地産公司開發的商品房,實際上就是單位蓋的家屬房。”購房者表示,因為交房問題、違約金問題,鄭州市動物園已經跟兩家房産開發單位打了近十年的官司。
記者梳理自2012年~2019年的判決書發現:此事主要有兩大焦點,一是兩家開發單位是否應該賠付違約金?二是鄭州市動物園跟大地花卉公司簽訂的《購房協議書》是否有效?
焦點1:兩家開發單位是否應該賠付違約金?
因違約金一事,在2012年,動物園就将大地花卉公司和鄭州煤建公司起訴到了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要求支付自2004年12月15日開始的違約金(每日1000元)。
據管城區法院的(2012)管民二初字第955号裁定書稱,法院認為,動物園和大地花卉公司在《購房協議書》中約定,涉案房屋在施工過程中,由原告動物園派技術員監督工程質量進度,動物園與技術人員不認可工程質量時,不能施工,而該房屋因存在質量問題被鄭州市工程質量監督站于2012年9月24日發文責令有關責任方進行整改,目前整改尚無結果,該房屋能否交付尚處于不确定狀态,由于房屋不能交付的現狀非由被告單方違約造成,原告請求二被告支付逾期交付房屋及鑰匙的違約金沒有具體的事實和理由。
購房者也向河南商報記者提供的一份《關于鄭州市煤建總公司住宅樓一層結構、施工情況的調查彙報》(未蓋章),購房者稱,是2014年4月由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提供。其中結論中寫道: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購房者稱,2014年由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提供的《調查彙報》
焦點2:鄭州市動物園與大地花卉公司簽訂的《購房協議書》是否有效?
在管城區法院的(2015)管民二初字第2083号判決書(一審)中,法院認定,動物園與大地花卉公司所簽的《購房協議書》無效。
理由如下: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土地使用權人未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與他人訂立合同合作開發房地産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已辦理審批手續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法院認為,鄭州煤建有限公司提供的土地為國有劃撥土地,土地性質一直沒有改變,所建房屋隻能安置鄭州煤建有限公司住房困難職工,鄭州煤建有限公司與大地花卉公司簽訂的《房産開發合作協議》及《補充協議》未經過人民政府批準,協議應屬無效。
法院還認為,動物園與大地花卉公司簽訂《購房協議書》時,大地花卉公司不具備房地産開發經營資質,亦未取得房屋銷售許可證,故該協議也無效。
而在2017年,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2017)豫01民終7431号判決書(二審)也判定,該《購房協議書》無效。
2019年3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2018)豫民申4322号民事裁定書(再審)顯示,法院在再審中認為,鄭州煤建公司與大地花卉公司簽訂的《房地産合作開發協議》及《補充協議》無效;鄭州市動物園與大地花卉公司簽訂的《購房協議書》無效;鄭州市動物園未能證明涉案住宅樓已竣工驗收,亦未提供足夠證據證明涉案住宅樓一層質量合格。所以綜上,法院認為,關于此案關于違約金的請求缺乏法律依據。
2019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書
2019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書
動物園:将繼續進行抗訴
在此案中,鄭州市動物園的代理律師龐華東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于2005年8月1日開始實施,而鄭州煤建公司與大地花卉公司之間的《房産開發合作協議》、《補充協議》簽訂于2002年和2003年,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一審、二審、再審法院不應當适用該司法解釋作為認定2002年、2003年協議效力的依據。
6月24日,鄭州市動物園負責此事的谷先生告訴河南商報記者,針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年3月的民事裁定書,他稱,将繼續進行抗訴。“上周四就已經把材料遞交了。”
随後,河南商報記者又聯系了大地花卉公司的一位員工何先生,提到這20多位購房者的購房款,他表示,大地花卉公司并沒有收這個錢。“現在是這個情況,受害的是我們公司。”何先生稱。(編輯 華麗娟 呂瑞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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