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小孩的判決視情況而定:
1、判給女方。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判給女方。
2、判給男方或者女方。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要求随一方生活等情形可作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3、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也可以協議輪流撫養子女。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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