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的,用人單位最遲應在勞動合同到期後的一個月内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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