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為由确定股權轉讓無效。
2、以違反《公司法》規定為由确定股權轉讓無效。在公司章程沒有對股權轉讓進行規定時,股權轉讓應适用《公司法》之規定。如果股東違反其規定轉讓股權,應被認定為無效。
3、以違反特别規定為由确定股權轉讓無效。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71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複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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