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81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構成貪污罪。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别依照下列規定處罰:1)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2)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3)貪污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數額特别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财産;4)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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