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刷單僅系一種詐騙手段,其實質是虛構事實或隐瞞真相,緻使刷單者上當受騙,刷單者系詐騙受害人。對于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應當追繳或責令退賠,這種情況下,受害人可以取回被騙的财物。理論上可以取回,但實踐中操作起來很難。如果确實有刷單的違法行為,财物被騙,一般不得追回。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一)使用僞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