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長短限定為: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用人單位需先簽合同再試用,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内。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明确規定,該法律實施後,超過規定時間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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