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入職之日起一個月内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從第二個月起,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最多需要支付1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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