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産的界定時間為兩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兩方分别所有的财産歸一方所有。那麼需要有證據證明這個人财産是婚前的,最好有商定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無商定或商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17條、第18條的限定;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以下财産,歸夫妻共有所有:
(一)薪水、獎金;
(二)生産、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限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有所有的财産。
夫妻對共有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财産:
(一)一方的婚前财産;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得到的醫療賠費、殘疾人生活補貼等花費;
(三)遺願或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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