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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期間加班費規定

職場 更新时间:2024-12-21 08:02:12

春節期間加班費規定?春節馬上到了,不少企業因為生産進度,又或者因為行業特點等原因,需要安排員工假期值班上崗的,應當要給員工支付相應加班費,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春節期間加班費規定?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春節期間加班費規定(春節期間加班費該怎麼算)1

春節期間加班費規定

春節馬上到了,不少企業因為生産進度,又或者因為行業特點等原因,需要安排員工假期值班上崗的,應當要給員工支付相應加班費。

那麼假期的加班費該如何計算呢?本期内容,本律師将給各位分享一下我國法律對加班費的相應規定。

我國《勞動合同法》明确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根據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标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以下标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标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标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标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标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标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通過上述規定分析,工資發放制度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一、标準工時制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依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以及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第174号令《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第三條。

疑問:星期六、星期日必須要安排職工休息嗎?

解答:根據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第174号令《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的相關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因此,對于企業而言,星期六、星期日并不必然為休息日。隻要企業能夠滿足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且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那麼都不違反标準工時制的規定。

當然,如果實行輪班工作制的,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遇輪班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二、計件工資制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合理确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标準。因此,計件工資仍以标準工時制為基礎,其并非單獨作為一種工時制度來進行劃分。

實行計件工作制的勞動者要求支付加班工資,必須在制度工作時間應當完成計件定額。計件工資制下加班認定和加班工資支付的關鍵在于與計件工作時間相對應的勞動定額是否合理。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用人單位确定的勞動定額應當是本單位同崗位90%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内能夠完成的定額。如果可以完成,說明這個定額是基本合理的,就可以采用。否則,這個定額标準就有問題,就可以判令用人單位按照計件單價計算超出标準工時外時間的加班工資。

在勞動定額合理的前提下,如果勞動者8小時以内沒有完成定額任務,而在8小時外又延長工作時間的,不屬于加班,不應計發加班工資。

如果勞動者在8小時以内超額完成了定額任務,其超額部分也不屬于加班完成的産品,也不應計發加班工資,可按正常計件單價标準支付工資,也可按超額獎金支付。

如果勞動者在8小時以内完成了定額任務,也可以不安排其從事超額工作,讓其休息。

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七條、《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以及《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

疑問:無法确定勞動定額或沒有勞動定額計件工資制度下,加班工資該如何計算?

解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約定實行計件制度,但無法确定勞動定額或者根本沒有定額的,勞動者做1件支付一件的工資,勞動者工作時間可能每天超過8小時,每周超過40小時,也可能不超過。這種情況下,可以将其轉化成計時工資制來計算用人單位是否還支付加班工資,即勞動者每月獲得的工資數÷(174小時+平時延長工作時間×150%+休息日工作時間×200%+法定節假日工作時間×300%),如果計得的時薪不低于最低工資标準,則合法。如果計得的時薪低于最低工資标準,則按最低工資标準予以補足加班工資[(最低工資時薪×174小時+平時延長工作時間×150%+休息日工作時間×200%+法定節假日工作時間×300%)-已支付的工資]。

來源:法務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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