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易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退房的具體條件時,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雙方對所約定的退房條件達成一緻意見,且是真實的意思表示;
2、雙方約定的退房條件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該退房條件已經寫入雙方所簽訂的購房合同而成為合同的一個有效條款。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1項之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将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緻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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