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自願處分其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一種文書形式。調解書是人民法院确認雙方當事人調解協議的法律文書。
如果是沒有約定有效期的協議書,其有效期就沒有明确的時間限制。那麼一般會認為其有效期為從協議生效之日起至協議所涉的事項處理完畢時止。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
申請司法确認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依照人民調解法等法律,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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