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維權是指農民工被用人單位征用,完成應盡的勞動義務,但沒有得到勞動合同規定的應得的勞動報酬而進行的維權。
農民工維權依據以勞動法為基礎的整個法律體系綜合發揮作用。
根據《勞動法》、勞動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等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
(1)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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