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生效後,家屬就可以申請探監。實踐中,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餘的時間均可探監。罪犯會見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時至一小時。寬管級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況的罪犯,監獄可以照顧增加會見的次數和延長會見的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四十八條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将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羁押該罪犯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一個月内将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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