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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事項是公證機構不予辦理公證的?

知識 更新时间:2024-09-05 10:24:55

  公證法明确規定的:公證法第三十一條,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不予辦理公證。(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護人代理申請辦理公證的;(二)當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沒有利害關系的;(三)申請公證的事項屬專業技術鑒定、評估事項的(四)當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有争議的;(五)當事人虛構、隐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六)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絕補充證明材料的;(七)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八)申請公證的事項違背社會公德的;(九)當事人拒絕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的。

  司法五不準:2017年司法部出台公證執業“五不準”措施。(一)不準為未查核真實身份的公證申請人辦理公證。(二)不準辦理非金融機構融資合同公證。(三)不準辦理涉及不動産處分的全項委托公證。(四)不準辦理具有擔保性質的委托公證。(五)不準未經實質審查出具公證書。公證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證的每一個步驟都必須是嚴謹、精确的,通過每一個公證機構、公證員,切實履行監管職責,确保公證質量,提高了公證的服務質量,完善便民利民措施,促進社會發展,維護人民群衆權益提供優質高效的公證法律服務是公證機構的義務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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