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載,若是貨車,就是對車輛、船舶、飛機等運輸工具核定的最大運載質量;若是客車,核載就是允許乘坐人數。
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規定(交通部令第13号)第二十四條規定:
(一)車輛的額定載質量,應符合制造廠規定;
(二)經過改裝、改造的車輛,或因其它原因需要重新标定載質量時,應經車輛所在地主管部門核定;
(三)車輛換裝與制造廠規定最大負荷不相同的輪胎,其最大負荷大于原輪胎的,應保持原車額定載質量;最大負荷小于原輪胎的,必須相應地降低載質量;
(四)車輛增載必須符合交通部1988年發布的《汽車旅客運輸規則》和《汽車貨物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
(五)所有車輛的載質量,一經核定,嚴禁超載;
(六)車輛總質量超過橋梁承載質量或運輸超長、超寬、超高貨物時,應報請當地交通、公安主管部門,采取安全有效措施,經批準後才能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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