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醫療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的方式如下: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
(一)負責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登記和校驗;
(二)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指導;
(三)負責組織對醫療機構的評審;
(四)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處罰。
第四十一條,國家實行醫療機構評審制度,由專家組成的評審委員會按照醫療機構評審辦法和評審标準,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醫療服務質量等進行綜合評價。
醫療機構評審辦法和評審标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
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由醫院管理、醫學教育、醫療、醫技、護理和财務等有關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成員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聘任。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對達到評審标準的醫療機構,發給評審合格證書;對未達到評審标準的醫療機構,提出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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