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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征地補償标準規定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1-25 06:46:52

  根據《關于公布調整更新後的青海省征地統一年産值标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規定,青海省征收集體土地的征地補償标準如下:

  1、耕地補償标準為該地區對應征地統一年産值的20倍,征地後以行政村為單位人均耕地不足0.3畝的按30倍計算。

  2、牧草地補償标準為該地區對應征地統一年産值的11倍。菜地、園地視同同等條件的耕地。林地按該地區同等條件耕地的征地統一年産值6倍計算。未利用地按鄰近地類統一年産值1倍計算。建設用地按鄰近地類标準補償。

  3、征用國有農用地的參照上述标準執行;涉及收回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的,對國有土地使用權人應給以合理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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