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受理後,一般會在六十日内出結果。在用人單位或受傷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後,勞動鑒定委員會在六十日内會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确定工傷等級。如果傷情比較複雜的,那麼勞動鑒定委員會可以延長三十日作出勞動鑒定結論。職工發生工傷的,一般由工傷保險支付一定的賠償金,沒有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予以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其他情形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内,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适當延長。”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由此可知,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為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者自己也可以在一-年之内提起工傷認定,否則人社局将“以申請工傷認定超過法定期限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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