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适用拘留的情形主要有: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因為欠錢不還不屬于刑事犯罪,所以是不會被拘留的。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内,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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