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繳納違約金。勞動合同法有明确規定,勞動者僅僅在兩種情況下需要支付違約金:1、違反了保密協議或者競業禁止協議;2、勞動者接受了用人單位特定的培訓或者福利待遇後違反了服務期的約定。因是應屆畢業生,産生前述情形概率小,是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但應屆生往往社會經驗不足,碰到此類問題經常會不知所措,建議面臨此類問題時,保持鎮定不要向對方支付任何所謂的違約金。【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産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内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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