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标準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标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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