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國家工作人員申請因私事出國須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所在工作單位對申請人出國的意見。
1、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在職的縣級以上領導幹部、離休的廳級以上幹部。
2、金融機構、國有企業的法人代表、縣級以上金融機構領導成員及其相應職級的領導幹部、國有大中型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國有控股和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股權代表。
3、各部門、行業中涉及國家安全及國有資産安全、行業機密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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