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害皇權罪。如謀反;洩露機密;偶語詩書、以古非今;诽謗、妖言;詛咒、妄言;非所宜言;投書;不行君令等。
2、侵犯财産和人身罪。秦代侵犯财産方面的罪名主要是“盜”。盜竊列為重罪,按盜竊數額量刑。除了一般意義上的盜,秦代還有共盜、群盜之分:共盜指五人以上共同盜竊;群盜則是指聚衆反抗統治秩序,屬于危害皇權的重大政治犯罪。
3、渎職罪。一是官吏失職造成經濟損失的犯罪;二是軍職罪;三是有關司法官吏渎職的犯罪,其主要有:①“見知不舉”罪。如《史記·秦始皇本紀》載秦代禁書令規定,“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見知不舉者,與同罪”。②“不直”罪和“縱囚”罪,在《睡虎地秦墓竹簡》所載律文中規定:前者指罪應重而故意輕判,應輕而故意重判;後者指應當論罪而故意不論罪,以及設法減輕案情,故意使案犯達不到定罪标準,從而判其無罪。③“失刑”罪,指因過失而量刑不當。
4、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如《田律》中規定的違令賣酒罪。《法律答問》中的“逋事”與“乏徭”等逃避徭役罪;《秦律雜抄》中的逃避賦稅罪等。
5、破壞婚姻家庭秩序罪。一類是關于婚姻關系的,包括夫毆妻、夫通奸、妻私逃等。另一類是關于家庭秩序的,包括擅殺子、子不孝、子女控告父母、卑幼毆尊長、亂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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