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關于證人作證的規定有: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僞證或者隐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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