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無權取消的。因為《征信業管理條例》是經2012年12月26日國務院第228次常務會議通過且于2013年1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31号公布的文件。該《條例》分總則、征信機構、征信業務規則、異議和投訴、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8章47條,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采集個人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未經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信息除外。現行管理體制下,百分之50以上符合國際慣例的完整的信用信息主要來自于工商、海關、法院、公安、統計、質監、财政、商檢、稅務、外經貿、郵政、環保、銀行等政府和業務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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