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章,對消費者的權利作了明确規定,具體内容如下:
一、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财産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簡稱安全權;
二、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簡稱知情權;
三、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權利,簡稱自主選擇權;
四、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簡稱公平交易權;
五、消費者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簡稱求償權;
六、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簡稱結社權;
七、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簡稱獲得有關知識權;
八、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簡稱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
九、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簡稱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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