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股票婚後增值部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一方以個人财産投資所得收益應為夫妻共同财産。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财産在婚後産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
股票的增值利益從法律性質上來看,與孳息有着本質區别,所以股票的增值部分不應當被視為孳息。其次,股票的增值部分是否夫妻一方财産在婚後的自然增值就要視具體情況區别對待:如果是在婚前買入股票後一直未加操作管理而産生的股票增值,那麼增值部分應當視為一方個人财産的自然增值,屬于夫妻一方的财産;如果在買入股票後進行了積極地管理操作,或者以婚後财産追加投入的,應當視為投資所得收益,其增值部分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因此,在你們婚姻存續期間,對方對婚前所購買的股票進行了積極的操作管理,并以家庭收入參與股票投資中,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這部分的股票增值部分應當視為夫妻的共同财産,雙方有權要求法院将此作為共同财産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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