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所在單位和職工本人每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2、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3、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購買”是指職工買下住房,擁有所購住房的所有權,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經濟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鎮居民經房地産管理機關、城市規劃管理機關等部門批準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對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設計、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牽動或拆換住房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4、職工離休、退休的;
5、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8、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9、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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