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離職主要對以後重新找工作有影響,如果用人單位在錄用時經過了解,發現當事人曾經曠工離職,那麼可能會拒絕再次錄取。但是對社保等問題并沒有影響。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内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公司有義務為勞動者辦理後續事宜的義務,否則勞動者有權向工會、仲裁委員會等反映情況。提起仲裁直至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予以辦理。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1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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