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是二十四個月即兩年時間。
失業金的領取的部分規定如下:累計交納滿一年不足兩年的時間的,可以領取到三個月的失業金,滿兩年不足三年的為六個月,以此類推,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即兩年時間。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
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條件如下: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勞動年齡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按規定辦理失業和求職登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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