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鼓勵軟件産業和集成電路産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按百分之十七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稅負超過百分之三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産品和擴大再生産,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作為軟件企業的增值稅稅收籌劃,認為軟件企業的籌劃點主要是在含增值稅銷售收入一定時,盡可能多退回。增值稅的金額,因為按上述規定,該稅在一定條件下是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所以此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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