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者請事假,理由不充分,用人單位可以不予批準;
2、對于勞動者請事假,法律法規沒有明确的規定,什麼情形之下可以批準,可以請多長時間;
3、但《勞動法》第四條授予了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受權益和履行義務的權利,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對請假的規定,不違背法律原則、不顯失公平的,制定程序合法的,合法有效。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