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緩刑期間,未經批準是不可以離開所居住的城市的。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
社區矯正人員因就醫、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确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在七日以内的,應當報經司法所批準;超過七日的,應當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後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返回居住地時,應當立即向司法所報告。社區矯正人員離開所居住市、縣(旗)不得超過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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