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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用到哪年一年審兩次

知識 更新时间:2026-02-28 15:57:33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有關規定:

  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1、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内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2、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内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内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4、摩托車4年以内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5、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内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複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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