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屍體檢驗(有死亡的交通事故);
2、輕重傷鑒定;
3、成傷機制鑒定;
4、傷殘評定;
5、酒精含量檢驗;
6、安全性能檢驗;
7、車輛機械故障鑒定;
8、車輛定型鑒定,凡肇事車輛類型不明确應作車輛定型鑒定,以明确道路行駛權利;
9、痕迹鑒定。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四條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委托鑒定事項、鑒定材料等進行審查。
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範圍,鑒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對于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鑒定需要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經補充後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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