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時間的起算是從被抓的第二天開始起算,被抓的當天是不計算在期限内的。刑事拘留的最後一天若為節假日的話,此時也應當至期滿之日,而不能因為節假日延長。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内。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上訴狀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滿前已經交郵的,不算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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