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若要終止勞動合同,隻能依據第十四條列舉的情形,其中并無“末位淘汰”一項。“‘末位淘汰’制是企業内部規定,不屬于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範圍,因‘末位淘汰制’而丢掉工作的可向企業索賠。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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